***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8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27民初74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达武,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酒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和,男,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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