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西华、***与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3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25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银西华,男,生于1968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站北东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596406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525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银西华、***工程款126205.34元、案件受理费2824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835元,合计130864.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130864.3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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