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0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11执57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宋绍鹏,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账户(账号51×××03)上的存款6852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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