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9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11民初135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住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利州区。
原告*礼坤诉被告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礼坤于2018年3月16日以被告***自愿履行,并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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