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19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23民初936号
原告:***,男,1962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联系。
被告: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绍鹏,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0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杰
p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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