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9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22民初801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本案原告。
被告: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栋11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461102XK。
法定代表人:宋绍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傅强
人民陪审员杨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段凯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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