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8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02民初2970号
原告:***,男,194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云,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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