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6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16158号
原告: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飞路二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5624014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8088W。
主要负责人:曾平。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原告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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