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成嘉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4民初1900号
申请人:江西宏成嘉业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宏成嘉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宏成嘉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石欢共同所有的位于青云谱区XXXXXXXXXXXXXXXXX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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