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4民初266号
原告:兰州博溪煤炭经销部,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负责人:**,该经销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钊,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博溪煤炭经销部诉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兰州博溪煤炭经销部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博溪煤炭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博溪煤炭经销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