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李上全与安岳县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2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21民初4695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驯龙镇青棡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9********。
原告:***,男,汉族,1954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顶新乡成凤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54********。
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原告共同委托),系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安岳县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解放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状,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8号银杏苑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果,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1801房自编03-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宜,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铜孟镇新桥南区二十三巷*号。
原告****、***与被告安岳县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安渝公司”)、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经审理,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泰安公司、成安渝公司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以(2018)川20民终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泰安公司另案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交公司、中交公司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施工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龙浩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20民初1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泰安公司的起诉,泰安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0月21日以(2018)川民终1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20民初1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指令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由于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相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何正尧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龚军
书记员*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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