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9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2927号
原告:***,女,汉族,1940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女,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女,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朝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公司员工。
原告***、***、**梅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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