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9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民初158号
原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成都市西青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3387F。
法定代表人:安世泽,该院院长。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天府新区宁波路东段377号1幢中铁卓越中心21-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97849***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0***2006H。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
被告: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和兴街杜鹃小区2幢3单元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667416397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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