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民特111号
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大安市。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
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铁九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横劳人仲字(2016)第31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中铁九局与邵启龙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吉林仁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属包工头***招用的施工人员,中铁九局作为总承包单位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是***的用工单位,负有工资给付义务。二、仲裁庭对中铁九局提交的证据未依法予以审查。中铁九局向仲裁委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其与**仁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系列结算,2013年11月、12月、2014年1月工资支付单、考勤表等,作为一系列证据足以认定中铁九局作为总承包单位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有劳动关系,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仲裁委却以系列劳动合同几处没有盖章而认定分包合同没有生效。故意忽视作为一系列证据中的其他证据,并且申请人已于规定时间提交了另一份盖章齐全的分包合同。对于***在仲裁委提交的证据也能认定***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出具工资单,双方有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义务。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横劳人仲字(2016)第31号仲裁裁决书。
邵启龙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3日,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横劳人仲字(2016)第31号仲裁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铁九局一次性支付邵启龙工资7820元。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中铁九局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但其收到本院传票后未在传票载明的时间到本院参加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听证程序,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故申请人中铁九局申请撤销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横劳人仲字(2016)第31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沈刚德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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