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仲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9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民初194号
原告:四川兴仲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4幢1楼附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4904320X。
法定代表人:丁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宁波路东段377号1幢21-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97849***70。
负责人:***。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0***2006H。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简镇和兴街杜鹃园小区二幢三单元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66741639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兴仲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兴仲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兴仲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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