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执行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1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3民初103号
原告:***,女,1964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原告:***,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弟,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锡胜,职员。
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住所敦化市交通运输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强,职员。
原告***、崔永杰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将其修建的横穿于原告耕地内的排水沟进行清障,确保排水畅通;被告赔偿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涉案菜地位于敦化市江南镇柳树沟村,登记承包经营权人为***(已去世),系***的配偶、***的父亲。2014年间,由于修建***高速铁路,横向穿越于原告承包地内,致使菜地南北分隔,该铁路的所有人为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征收单位为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前述高铁建设将原本水平的耕地加高,为防积水,于高铁北侧修建了一条排水沟,但至今该排水沟部分地段存在障碍,未完全通开。自2014年至今,因春季的雪水融化、夏季雨水增大积水无法通过排水沟排出,倒灌进原告的地内,导致原告蔬菜大棚0.67亩春季延迟耕种,夏季种植的蔬菜被淹毁,造成财产损失,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过庭审调查,原告***、***所陈述的高速铁路及排水沟,系吉林至珲春铁路及附属的排水沟,发包人为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征收单位为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涉案地段的土地征收工作由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负责。涉案的排水沟未完全修建完成,系因在争议地段存在案外人未拆除的障碍物。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与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公司签订的《新建吉林至珲春铁路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中约定由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全面负责地上(下)附着物的拆迁工作。因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在实施拆迁中履行的是行政职能,本案中,***、***与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并非平等民事主体,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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