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1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1民辖终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
上诉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4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了中铁九局集团湘桂铁路衡永段扩能改造工程GTXG-3标《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共同约定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该约定真实有效,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上述规定。另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地在湖南省永州市,因此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本案中,涉案工程项目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由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祝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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