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7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2民初7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属铁路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由铁路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一般的侵权纠纷,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时磊
审判员***
审判员*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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