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工业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11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鞍岫执字第01177号
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工业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工业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鞍岫执字第01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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