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1民初9006号
原告启东市闽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建设中路698号。
经营者陆旭。
原告***,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63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闽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闽华建材经营部、**新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启东市闽华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闽华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3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闽华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许浩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