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17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81民初1167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8月14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13楼。
法定代表人:沈泽民,董事长。
被告颜家森,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方国平,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马经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新明诉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沙新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琪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