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2722民初161号
原告:信恒分,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泽民,男,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信恒分与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信恒分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恒分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3.50元,由原告信恒分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