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2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026民初259-4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泽民,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同意在法院冻结的款项内给付原告1,050,000元,并同意原告在获得上述款项后立即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同意在原告撤诉前支付标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14-051101040015665的银行存款380,000元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62×××账户上。
扣划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1511205019200057354的银行存款670,000元至宜黄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14×××账户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邹文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XX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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