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鑫宝龙石材经销处与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棚户区工程改造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902民初588号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鑫宝龙石材经销处,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峰综合大市场**号楼7门。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七台河市棚户区工程改造办公室,住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惠民小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鑫宝龙石材经销处与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棚户区工程改造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鑫宝龙石材经销处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货款101784.00元;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原告自2013年8月26日起逾期付款利息,一直到货款全部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2年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包被告七台河市棚户改造办公室承建的北岸新城项目时采购了原告各种规格型号的大理石,合同总价款共计154378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只支付了1442000.00元,余101784.00元货款未付,并于2013年8月26日以七台河项目部的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据,原告在向第一被告索要货款过程中得知第二被告尚欠第一被告工程款未付,故原告将二被告一起诉到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提出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鑫宝龙石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4.00元,减半收取计1167.00,由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鑫宝龙石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