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环球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6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02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天举,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环球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3号403A房。

法定代表人:余大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益宏,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环球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石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民初5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泛华建设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三亚市,故一审裁定认定双方合同履行地在三亚市无任何事实依据。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恳请撤销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民初560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环球石材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三亚中铁子悦薹项目石材采购合同》第6条第6.4款约定了管辖法院为项目所在地法院,而项目所在地系海南省三亚市,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二、海南省三亚市系《三亚中铁子悦薹项目石材采购合同》的履行地,一审法院亦依法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三亚中铁子悦薹项目石材采购合同》第6条第6.4款中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按以下6.4.1项处理:6.4.1申请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6.4.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人民法院不属仲裁机构,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的管辖约定无效。另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一审裁定认定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在海南省三亚市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即上诉人泛华建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不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适用错误,应予撤销;泛华建设公司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民初5601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宝鹏

审判员林元贵

审判员左家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永华

书记员邢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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