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华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12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华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负责人:***,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华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华泰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民初37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泛华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泛华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华泰合作社答辩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故一审法院驳回泛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泰互助社起诉称,泛华公司承建盐城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景山名门一期工程后,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华泰互助社施工,华泰互助社并向泛华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后华泰互助社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但泛华公司未退还履约保证金,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泛华公司返还保证金及利息。据此,双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争议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盐城市××湖区境内,故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泛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泛华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曙光
审判员周陇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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