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宝执字第276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大宝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大宝庄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本息合计824493.8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064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大宝庄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7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玉川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