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仙台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26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6民初1199

原告: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管委会办公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汪志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仙台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仙台村216号。

法定代表人:彭金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男,19764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总监,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彭金罗,男,194711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现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仙台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彭金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宝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被告北京仙台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台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亦系被告)彭金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跃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保证金200万元,给付自2016613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截止起诉日120万元,现合计32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跃宝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解除仙台公司与跃宝公司于2016612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保证金200万元,给付自2016613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截止起诉日120万元,现合计32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仙台公司以开发仙台村市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承建方需要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向跃宝公司收取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跃宝公司于2016613日向仙台公司交纳上述工程保证金。但该工程项目并未开工。之后,跃宝公司多次向仙台公司索要保证金,仙台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金罗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2018517日经原告与仙台公司及彭金罗协商签订《协议书》,约定仙台公司于2018830日偿还工程保证金,并同意自2016613日按月息2%向跃宝公司支付利息。彭金罗对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跃宝公司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审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仙台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该份合同签署时是双方合意的情况下签署,要受到法律保护,对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原告没有提出诉求,我方认为合同是依法有效的;二、原告提出被告方还有其他项目工程的合作方,因此可能涉嫌一个项目多方承包,我方解释如下,该工程涉及700亩建设工程项目,原告所要承建的是其中的80万平方米,所以有很多承包方签署承包协议书,我方可提供相关证据;三、原告要求我方退还项目工程保证金,我方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该保证金名称叫履约保证金,为了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防止施工单位层层转包,才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是为了项目进行之后防止出现上述问题,也是杨宋镇政府的要求。项目工程迟迟未开工的原因,并非被告方一方导致,是由于杨宋镇政府及仙台村委会对项目工程的调整,导致工程一拖再拖,我方无违约或欺诈的行为;四、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第九条明确约定乙方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施工承包资质二级以上,当时要求对方提供资质和手续,但对方一直没有提交,直到对方起诉我们,我方在这两天查询建设工程资质网站上确认,对方的建设工程承包资质二级是在20173月才取得,而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66月,对方当时不具有二级资质,我方认为对方涉嫌隐瞒不具备工程资质的情况签订协议。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我方请求法院确认该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五、2018517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彭金罗承担连带责任,我方认为按照协议书第四项的约定,明确确认保证期限是自债务到期后2年,是一般责任保证,债务到期时间目前还未到,对彭金罗的保证责任并未实际开始生效。该协议书确认自2016613日起开始支付月利率,如果法庭确认合同无效,该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必然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依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我方确认收到了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如果法庭确认合同无效,我方可以按照200万元返还原告。如果对方仅仅要求返回保证金,而对合同未表明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的情况下,该合同目前还在积极履行当中,我方法人一直居住在项目地,本人没有任何的欺诈或者涉嫌诈骗的想法,每次只要原告找都可以找到。我方法人一直在积极的寻找让项目尽快启动的方法,但该项目工程因杨宋镇仙台村项目的调整,并不是一家企业可以左右的,存在诸多变数,对方没有要求解除该合同,我方认为对方还存在可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意愿。该合同依照双方在合同内容中的约定,原告并不符合承包人的资质和条件,原告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在签署时就是无效的,请法庭确认该合同无效。如果法庭确认合同无效,我方同意归还保证金,对利息不予认可。

彭金罗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九条规定,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施工承包二级以上建筑资质,营业执照,一级手册,建设安全许可证,获奖证书等,乙方没有提交相关材料。该项目是怀柔区重点项目也是北京市36家城镇建设民生工程,近4年多来怀柔区政府在不停调整项目内容,关于保证金,是国家文件允许,也是杨宋镇政府规定,不是我提出的,主要是防止工程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另外是否能够进行施工以招投标确认为准,如果政府对项目规划调整,同意退还200万元保证金,利息按照银行利息4倍计算。200万保证金我们收到了。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我方没有过错,不同意给付利息,只同意退还200万元保证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612日,仙台公司与跃宝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名称为: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仙台村新农村建设,约定:“甲方:北京仙台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建设施工项目前期预选协商达成本意向条款:… …十、履约保证金的缴纳: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须向甲方交纳工程意向履约保证金:(大写)贰佰万元整,为乙方单位信誉保证金… …十一、工程进场时间2016830日前,具体进场时间等甲方通知。(装修项目施工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5天内进场施工,装修合同另行签署)因其他原因超过2016830日进场开工的,则从201691日起按银行年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至全部开工为止。如超过180日还不能进场开工,甲方退还乙方全额保证金。十二、被选订施工单位签订意向书后,甲方组织考察确认,甲方优先考虑乙方为第一期邀竞标施工单位,最终以中标通知书为准,未达到招标要求的施工单位缴纳的意向履约保证金7个工作日全额退返… …”该《工程承包合同书》还附有《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此合同签订后乙方在叁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贰佰万元。如未到账,合同作废”。

2017815日,仙台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公司于2016年向我公司交纳北京怀柔旧村改造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工程履约保证金贰佰万元,经双方同意退返工程保证金,我公司计划承诺在2017930日前将此款汇到贵公司账户上,特此承诺。”

2018517日,跃宝公司、仙台公司与彭金罗三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北京仙台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丙方:彭金罗,身份证号:×××,北京仙台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台公司)曾于2016613日收取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宝公司)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但工程未进行施工,仙台公司承诺于2017930日向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0万元,但仙台公司仍未依约还款。现经协商就仙台公司偿还保证金及支付利息等问题达成协议,具体内容约定如下:

一、乙方仙台公司承诺于2018830日前向跃宝公司偿还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并同意自2016613日起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付至全部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偿还上述债务本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除实际损失外,还包括但不限于追索此债务产生的交通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全部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

四、丙方彭金罗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债务到期日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上述应付保证金及利息、乙方应向跃宝公司赔偿的全部损失。

五、本协议各方自愿签订,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各方签字、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事实,有《工程承包合同书》、《还款承诺书》、《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仙台公司在答辩过程中称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后又称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第九条明确约定乙方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施工承包资质二级以上,跃宝公司一直没有提交相关手续,经仙台公司查询确认,跃宝公司建设工程承包资质二级是在20173月才取得,认为对方涉嫌隐瞒不具备工程质证的前提条件而签订下工程项目,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及已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因涉案工程未能进场施工,合同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且在 2018517日,跃宝公司、仙台公司与彭金罗三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仙台公司承诺于2018830日前向跃宝公司偿还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并同意自2016613日起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付至全部付清欠款之日止,故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解除,仙台公司应退还跃宝公司相应工程保证金,对跃宝公司主张的利息,《协议书》中有关于利息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协议书》中约定丙方彭金罗自愿为涉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债务到期日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上述应付保证金及利息、仙台公司应向跃宝公司赔偿的全部损失,故彭金罗对应退还的保证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仙台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612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

二、北京仙台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 000 000元;

三、北京仙台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20166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 0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利息;

四、彭金罗对北京仙台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证金2 000 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 200元(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仙台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于 连 鹏

  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秀 立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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