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北玻玻璃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19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宝民初字第10401号
原告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管委会办公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北玻玻璃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天兴路西侧宝中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顿强胜,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北玻玻璃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北玻玻璃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51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3122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25.5元,由原告天津跃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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