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16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6执保45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申请人:**,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翟卫国,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翟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翟卫国价值168403.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翟卫国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8403.22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宁学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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