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2016)沪0120民初10337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定代表人倪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金妹,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住所地上海市曹杨路368号金阳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委托上海市奉贤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于2016年6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70,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3,375元,由被告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代理审判员 | 陈 蓓 | |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 ||
书 记 员 | 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