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洮南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09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8民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双,孙娇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洮南市长白公路路西(洮南向阳交警中队对过)。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洮南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宗仁
代理审判员*昕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炳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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