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鼎新型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7-28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4民初7411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14民初7411号原告上海弘鼎新型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以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鼎新型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审判员张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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