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法院(裁定书)拟稿纸
发文字号:(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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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原、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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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西塘人民法庭 |
拟稿人: 丁扣红 |
份数:1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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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时间:2008.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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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民事裁定书 |
原告:嘉善县恒发水泥制品厂,住所地丁栅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峰,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富康花苑9幢2单元501室。
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陆根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恒发水泥制品厂与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恒发水泥制品厂于200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恒发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善县恒发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3元,减半收取计1752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2元,由原告嘉善县恒发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 判 员 丁 扣 红
二 ○ ○ 八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