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2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东理工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崇南路6号1号房-046。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饭店(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老沪闵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城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嘉登道大饭店(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4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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