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鼎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2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4民初9743号

原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鼎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608元,减半收取10,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张  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何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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