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鼎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608元,减半收取10,80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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