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闵行协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谢向阳,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毅,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闵行协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闵行协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行协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闵行协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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