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5-26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807号

原告上海闵行协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谢向阳,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毅,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闵行协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闵行协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行协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闵行协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蒋鸣良
 代理审判员殷  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龚  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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