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联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民初7566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良,宜兴市铜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35697。
法定代表人:时爱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善鹏、汤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联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文庄村石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66006808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被告无锡市联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中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良、被告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善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志敏诉称:2010年2月22日水利公司与长三角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订立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港口),工程项目为无锡港宜兴港区长三角金属物流园码头一期工程。合同订立后,水利公司同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部,项目经理为***,并将整体施工项目转包给联通公司,联通公司于2010年叫***组织泥工、木工、钢筋工到施工现场施工,从2010年至2013年***应得工资为2780950元,联通公司已支付2083000元,尚欠697950元,因工程至今未完工,***一直向联通公司催要,联通公司解释为水利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所以联通公司只能拖欠***的工资。2015年5月18日由“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长三角物流园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出具给***(实际为***)工资结算清单汇总单一份,该汇总单出具至今也未支付剩余工资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水利公司、联通公司立即支付***工资6979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联通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水利公司辩称:因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用工主体为联通公司,水利公司并没有与***发生用工劳务关系;案涉所谓的工资,是否与水利公司承建的工程有联系不得而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水利公司不知***的施工状况,也不知***是否在现场施工,***在诉状中所陈述的施工总量、已支付的工资都是由其一方陈述,已支付的工资水利公司也不得而知;***与***的关系是否如诉状陈述的那样也不得而知;相关的清单汇总以及***的诉讼证明力不够,按照常规,施工过程中应该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同时***的诉请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从印章和落款记载的字迹来看,显然是印章在前,字迹在后,这就要求***有更充分的证明力予以证实其主张,以免其他相关单位作出相应的虚假诉讼;即便***的陈述有相应的依据,本案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2日,长三角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甲方)与水利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港口)》一份,该合同载明:甲方长三角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为兴建无锡港宜兴港区长三角金属物流园码头一期工程,接受了乙方水利公司对本工程的投标;本合同总价款为51693990元;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180天等。2010年3月15日,水利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水利公司把无锡港宜兴港区长三角金属物流园码头一期工程委托给联通公司施工;工程项目为无锡港宜兴港区长三角金属物流园码头一期工程;工程地点为无锡市宜兴港区长三角金属物流园;总包合同造价51693993元;施工内容为无锡港宜兴港区长三角金属物流园码头一期工程全部内容;施工方式为联通公司在水利公司的管理和指导下,按照“自主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担所有税费”的原则,完全地、圆满地履行无锡港宜兴港区长三角金属物流园码头一期工程内容范围内所要求的全部工程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主合同规定水利公司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联通公司应向水利公司缴纳合同总价的3%作为水利公司的管理费等。2010年3月18日,水利公司发出“关于成立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长三角金属物流园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成立项目经理部,由***任项目经理,并刻制一枚项目经理部公章。2015年5月18日项目经理部出具了***泥工木工及钢筋工工资结算清单汇总一份,该清单载明:2010年度泥工1***250元、钢筋工304450元,合计432700元,支付378000元,欠54700元;2011年度泥工658640元、木工498350元、钢筋工373360元,合计1530350元,支付1120000元,至2011年度合计欠465050元;2012年度泥工351360元、木工199550元、钢筋工115190元,合计66***00元,支付435000元,至2012年度合计欠69***50元;2013年度泥工86300元、木工40200元、钢筋工25300元,合计151800元,支付150000元,至2013年度欠款697950元;由***负责的长三角金属物流园码头工程人工费总额2780950元,已支付2083000元,尚欠697950元。上述证据经过质证,水利公司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水利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按常理合同的持有人应该是水利公司与联通公司,***不应该持有这份合同,不排除联通公司有与***恶意串通的嫌疑,因此,***对其主张应该有基础性的依据。
审理中,为防止虚假诉讼及***与联通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即于2018年8月10日依职权向联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陈述:因***为联通公司分包干活,为让***了解工程的具体来源情况,联通公司便将水利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后交由***过目的;最初项目经理部是水利公司设立并管理的,后因工程做不下去,水利公司将项目经理部交给联通公司协管,***手中的工资结算清单汇总是联通公司财务审核后出具给***的;工资结算清单汇总上已付工资208.3万元是从联通公司账户上支出的,首先由水利公司支付联通公司款项,因水利公司支付的款项大多是承兑汇票,所以联通公司需兑付后才能支付给劳务人员;2015年5月18日出具工资结算清单汇总后,***因其妻子得了癌症,一直向联通公司催收工资款,但由于联通公司资金短缺无力支付,但联通公司也答应***由其本人去借款,借款利息由联通公司支付;因项目经理部是水利公司设立的,本案工资款应该有水利公司来支付,虽然工人是联通公司使用的,但如果水利公司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话,联通公司也会及时支付给工人工资;***用工情况的清单以前在用工过程中是有的,但现在在哪儿已经不清楚了;水利公司起诉长三角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一案已审理结束,长三角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尚欠水利公司工程款达2000多万元。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知,施工合同,工资结算清单汇总及本院的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且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本案中,长三角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将无锡港宜兴港区长三角金属物流园码头一期工程发包给水利公司,水利公司将上述工程全部转包给联通公司,而联通公司将上述工程内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水利公司、联通公司、***均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水利公司与联通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联通公司与***个人之间合同均无效。***系工资结算清单汇总原件的持有人,不因“周志明”字迹书写有笔误而影响***主张权利,且联通公司对于***所承建工程的事实无异议,对于工资结算清单汇总上载明的金额亦无异议,故联通公司应支付所欠工资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的致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水利公司、联通公司、***均存在过错,水利公司应在其欠联通公司工程款项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凭工资结算清单汇总主张工资款697950元的诉请,联通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水利公司不予认可,本院确认工资结算清单汇总上的盖章系水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的这一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水利公司的抗辩意见,无充足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联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联通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市联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款697950元。
二、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欠无锡市联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无锡市联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欠付上述工资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0元,由水利公司、联通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垫付,水利公司、联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直接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80元。
审判员**中

二0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马一轩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