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与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日期:

2018-09-20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72民初1351号
原告:*高,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巍,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时爱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与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由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受理。庭审前,2018年5月27日,原告*高变更诉请标的额为2万元。2018年9月19日,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负担。原告*高预交案件受理费9800元,扣除其应负担的150元,余款96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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