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淳县云波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6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8民初4334号
申请人:高淳县云波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金楼农贸市场25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高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时爱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高淳县云波建材经营部诉被申请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金额为490,000元。申请人高淳县云波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淳县云波建材经营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确保案件审理正常进行和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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