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26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267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4351号荔源商务大厦A座13、14、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28556175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袁艳,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被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1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安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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