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21民初3347号
原告: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岩区上郑乡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海西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田岙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西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海西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海西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03元,减半收取23251.5元,由原告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