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722民初893号
原告秦友政,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广西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新华路268号江滨豪园10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96825306A。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友政诉被告广西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协商,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友政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友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秦友政负担。
审判员黎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