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阳县水务局经贸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经贸行政管理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20
裴运林与安阳县水务局经贸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豫0581行初32号
原告裴运林,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生。
被告安阳县水务局(住所:安阳市中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坤鑫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安阳县水务局违规超越行政行为权限、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安阳县水务局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予经济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裴运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运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运林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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