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6民初2290号
原告:毕高宙,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25日,住淅川县。
被告:河南坤鑫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内环路11号11层1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毕高宙与被告河南坤鑫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高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高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5元,减半收取2913元,保全费2220元,共计5133元,原告毕高宙负担2633元,被告河南坤鑫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审判员金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