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4执恢146号之三
申请人: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执行人: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2日生效的(2017)吉0104民初469号判决,于2018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但被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677,882.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青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