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帅国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执行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1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625民初296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玄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52120485768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安志,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11月24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思南县。
第三人:***,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帅国斌及第三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诉请返还的有关财产恐已灭失,届时将无法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文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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