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25执1157号
申请人:***,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范应中,男,***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玄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768X2。
法定代表人:易定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8)川0525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范应中、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城北支行51×××28帐号内存款人民币2912.5元至古蔺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