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6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财保687号
申请人:***,女,汉族,19***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县玄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768X2。
法定代表人:易定渊。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名下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XXXXX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XXXXX的房屋。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熊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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