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吉利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9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财保203号
申请人:泸州市吉利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长江村3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965831904。
法定代表人:万**。
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玄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768X2。
法定代表人:易定渊。
申请人泸州市吉利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9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州市吉利物资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95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95万元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申请人泸州市吉利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1、万吉梅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龙潭路12号楼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2、万立贵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71号楼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号);3、***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国香街593号3栋1单元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
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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